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黑龙江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场(位)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制定《黑龙江工程学院机动车出入证办理管理办法》、执行《黑龙江工程学院交通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代表学校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理交通事故及事.件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九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校内单位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单位开具相关手续、保卫处办理备案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施工作业单位做好安全警示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处可实行道路限时、限点、限制出行,规划停车地点,更改道路交通方案等措施。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十二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三条 禁止学校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商服、搭建临时性建筑及非交通活动占用学校门前道路。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持有《黑龙江工程学院通行证》的车辆凭证进入学校校区。严禁一切无证车辆进入校园(不包括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邮政、银行押款、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
第十五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六条 凡外来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车辆及物资运输车辆,需提交驾驶证、行驶证及和学校签订的合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保卫处备案后在规定时间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 拉、带物品出校门车辆必须主动出示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否则不予放行;载物进校门的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方能进校。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九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第二十条 严禁运营类电瓶车、摩托车、公路赛越野摩托车、货运类三轮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不包括老、弱、病、残、孕、婴及特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举办各种会议、活动、因公外来车辆。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提前告知保卫处,并按保卫处指定的路线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相关单位安排指定人员引导,经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安保人员管理,不得闯门。进校门后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人力客运三轮车限载2人。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遛宠物等;
(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两轮电瓶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两轮电瓶车。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内持有《黑龙江工程学院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贴《违章告知单》等形式进行处理,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备案,对备案三次以上的车辆将没收、注销其《黑龙江工程学院车辆通行证》,次年不予办理。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运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第三十六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或没有办理当年《黑龙江工程学院车辆通行证》且停放超过半年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认作“僵尸车”进行拖移处理,移出校园。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需保卫处出具相关证明的,必须在事故发生时已向保卫处报告,事后保卫处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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