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资产设备管理处成立以来,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出发,按照精细化管理方针,共计起草和修订10项资产管理制度,并在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印发执行。
黑龙江工程学院家具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院家具管理,明确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原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8]3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委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家具范围:教室用连体桌椅、讲台、黑板、实验台(桌)、办公桌、餐桌、会议桌、寝室桌、工作台、阅览桌、铁(木)柜、书架、期刊架、微机桌、床、沙发等。
上述家具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各种单人椅、凳等纳入低值耐用品进行管理。
第二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全院家具实行全面管理。
1.学生教室家具管理归口为后勤服务总公司物业中心。
2.学生宿舍家具管理归口为后勤服务总公司舍务中心。
3.行政办公人员家具及各会议室家具归口为院长办公室管理。
4.实验室家具管理归口为各系部。
5.图书馆家具管理归口为图书馆。
6.学院产业各部门家具管理由部门负责。
7.其他专用教室如电教室、制图室等由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家具购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用途,落实经费来源,由部门领导签批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家具须经教务处签批,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购置。
第四条 家具购置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办[2000]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当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五条 家具配备。学院家具配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按机构编制、岗位数配备,原则上机关党政人员每人配备一套办公桌椅,确因办公需要的可配备个人专用铁(木)柜等,教师按一定比例配备办公桌和一定数量的铁(木)柜,每人一把椅子。学院办公室可适量配备其他共用家具。后勤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家具验收。新购置的家具验收单统一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填写。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以此作为财务处家具类固定资产记帐和资产处入帐的记帐依据。
第七条 家具在用管理。资产处设家具总帐的分类明细帐,进行计算机管理,每年增减变动情况与财务处核对,保证学院家具帐目准确无误。
1.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保管并负责家具的记帐等。
2.党政办公人员及实验室人员使用的办公桌椅由个人负责保管。
3.家具变动时需到资产处办理调拨手续后方可变动。年底各管理部门应与资产处核对当年增减变动帐目。
(1)人员调出:需在调出前办理所用家具回交手续,由资产处在调出单上签字盖章。
(2) 院内调动人员:内部调动时,原则上所用家具随人走,但需及时到资产处办理家具调帐事宜。
(3)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人员,一经查出,停止再配家具。
4.家具的维修:学院的各阶梯教室的排椅在保修期内由资产处联系生产厂家维修,过保修期由总务处负责;各小教室连体桌椅等由总务处负责。
第八条 家具赔偿:家具因人为造成损坏、丢失或随意丢弃者,追究归口管理部门及当事人责任,需赔偿的由资产处办理具体赔偿事宜。
赔偿标准:视家具的坏损程度、使用时间及责任,赔偿家具原值的20-100%。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要对各部门家具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利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帐物进行核对。
第十条 家具报废。由家具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个人办公桌椅由本人提出,部门领导签字批准,填写家具报废单后,资产处认定无维修价值的家具,由资产处负责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一条 家具的回收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及时清理回收,已报废的家具,按财务制度核减固定资产,其他部门无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资产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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