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转发如下,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启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结算通知书》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3-05-30 11-05-48 |
省直各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黑财采[2013]7号)第二十条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结算票据,报送省政府采购办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现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结算通知书》(适用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上传至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的省本级“下载中心”栏目,请需要办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结算的单位自行下载,并填写后到省政府采购办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省政府采购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