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作廉洁自律十不准
通过对学院警示教育的学习,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为了更好地做好资产设备管理处的廉正建设工作,特制定“廉洁自律十不准”,望学院领导和广大教职工监督。
1、不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进行采购。
2、不准违反《黑龙江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
3、不准违反当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4、不准无计划进行采购。
5、不准对某些商品的单一品种、单一品牌进行采购。
6、不准对集中采购的产品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7、不准在无纪委和审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招标。
8、不准将招标文件内容泄露给供应商。
9、不准在招标中推荐供应商。
10、不准违反“两个条列、一个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