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借)阅人事档案范围
1、凡涉及干部(职工)本人考察、任免、调动、入党、入团、福利待遇、出国、组织处理、历史问题审查、治丧等,需要查(借)阅本人档案的。
2、与他人案件有密切联系,必须从档案中取得旁证材料的。
3、因编写党史资料、人物传记、地方志等,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实践情况,可提供档案材料的有关部分。
4、职工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参加工作等政审,可由职工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个人不得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查(借)阅人事档案手续
1、人事档案仅限于学校内人事、组织部门日常工作需要时查(借)阅。非人事、组织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职工情况时,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单位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为二人以上中共党员,持原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借)阅。对持行政介绍信或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借)阅档案者,档案馆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查(借)阅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经档案部门批准后,方可查阅。
3、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借出时,应在《审批表》备注栏内详细填写借用理由及时间,经档案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
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注意事项
1、查(借)阅档案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只准查阅有关部分,不准翻阅全部档案。
2、不得摘抄、复制档案内容。如工作需要确需摘抄、复制,须经档案部门同意。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应保密。
3、阅档人员严禁圈划、涂改、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或拆散、损坏档案材料。
4、借出档案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周。借阅期满需延长的,必须携带原档案到档案部门办理延长手续。对借用的档案必须严密保管,不得失密。
5、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得以个人名义查(借)阅其他职工的档案。
6、对违反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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